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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控设备制造业进口税收先征后退
数控设备制造业进口税收先征后退
日期:2008-4-18 16:56:45 [添加到我的收藏夹] [浏览:242]

    这一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出台将大力提升企业研发制造能力,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财政部近日出台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支持我国数控设备产业的自主创新。具体政策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数控设备是国家制造业水平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高档数控机床基本依赖进口,数控系统与功能部件发展更为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制造业升级换代,甚至危及产业安全和经济发展。
    
    财政部相关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款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在2008年11月1日前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指出,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从事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企业数控设备或功能部件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0台/套,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重型数控设备和超精密数控设备年销售量不限等。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认为,上述政策的出台将大力提升企业研发制造能力。国内机床制造业相关人士也表示,此政策将有力地推动企业建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自主发展模式,为我国装备制造业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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